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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IELD DEVIATION PLAYBOOK · DEV-04 · 防水與外牆

地下室止水或防水失效:先切斷水路與擴散,不只補可見漏點

施工縫、穿牆管、止水帶、連續壁介面或底版出現滲水、潮濕、結晶、鼓脹或持續水路。

教材風險分級
P2
總包內部狀態
HOLD
證據快照
03
再查驗不等於放行
VERIFY

CONTAINMENT COMMAND

先守住人員、原始狀態與下游誤用邊界

影響邊界
可見漏點、上游水源、同施工縫與同批防水系統,以及將被設備、牆體或飾面遮蔽的相鄰區域。
總包內部主責
土建工務/防水專業主管
協作/會簽角色
品管主管、機電主管、職安主管
放行原則
核定修復、受控施工、依個案基準再查驗及有權角色具名正式放行
IMMEDIATE DANGER RULE

若伴隨湧水、地層流失、電氣或結構安全疑慮,立即停止受影響作業、封鎖危險區、隔離可安全控制的帶電設備並使人員退避,再依工地緊急程序通報;不得只以注入口封堵表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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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包可先圍堵與組織提案,但不能自行擴張核定權

修復材料、注入路徑、止水細部、結構影響與完成驗證須依核定防水系統、設計、監造及個案有權角色確認。

01 · CONTAIN & PRESERVE

立即圍堵與證據快照

未能證明安全、範圍與適用基準前,不縮小隔離範圍,也不先做會破壞證據的修飾或拆改。

IMMEDIATE CONTAINMENT
  • 隔離漏水與受潮區,保護電氣、材料與逃生動線,停止覆蓋和裝修。
  • 標定水路時間、流向、天候與上游條件,保留修復前狀態。
EVIDENCE SNAPSHOT
  • 漏水區位、時間、流量趨勢與天候/水位條件
  • 施工縫、止水帶、穿出物與材料批次紀錄
  • 原防水系統、基面、隱蔽查驗與既有修補歷程

02 · MAP THE EXPOSURE

從可見缺失展開到同批、相鄰與下游

證據不足時,以較保守邊界管理;縮小範圍需有量測、材料、工法與系統證據支持。

EXPOSURE CHAIN
  • 結構耐久與地下水路
  • 電氣、設備、室內環境與材料受潮
  • 後續牆體、飾面與移交保固

AUTHORITY GATE

外部與專業核定邊界

修復材料、注入路徑、止水細部、結構影響與完成驗證須依核定防水系統、設計、監造及個案有權角色確認。

03 · PREPARE DISPOSITION

修復提案要能被正式審查,而不是只寫「改善完成」

提案需把現況、原因、範圍、方案、風險、施工安全及驗證方法放在同一責任鏈上。

REPAIR PROPOSAL INPUTS
  • 水源、水路、壓力條件與缺失範圍假設
  • 基材狀態、既有材料相容性與施工可及性
  • 修復順序、排水/卸壓、品質停留點與成效觀察計畫

04 · REPAIR / RECHECK / RELEASE

核定後受控施工,再以個案基準重新證明

修復施工也要使用唯一版次、完成班組交底、危害再確認、必要停留點與具名紀錄。

REINSPECTION
  • 修復前後漏水/濕度趨勢與影響面比較
  • 依核定條件執行水密、觀察或必要試驗
  • 相鄰施工縫、穿出物與同系統區域擴查
NO CONDITIONAL RELEASE
  • 修復方案、適用區位與受控版次尚未依個案程序核定時,不得把內部會議結論視為放行。
  • 完成修復不等於合格;須依個案契約、核准品質計畫或ITP、設計文件與適用程序完成再查驗。
  • 再查驗完成不等於放行;仍須依個案程序取得有權角色具名/正式放行證據,且不得用系統勾選、內部狀態或逾時無回覆取代。
  • 本站列為P1,或涉及安全、生命安全、核心性能及關鍵缺失者,不得條件放行、條件交屋、覆蓋或轉列一般尾項;僅能在缺失完整閉環後依正常程序放行。已以實體、系統、圖資與權責證據證明完全不受影響的獨立範圍,得另案依正常程序判定,不視為本缺失的條件放行。
  • 屬建築法規指定必須勘驗部分者,承造人應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;本工具、內部查驗、施工端BIM觀點或正式放行勾選不得替代法定勘驗。

05 · PREVENT RECURRENCE

修好本件後,把控制帶到下一工作面

結案至少能回溯偏差、核定方案、施工、再查驗、圖資回寫與制度改善。

RECURRENCE PREVENTION
  • 回查施工縫、止水帶、基面與穿出物交接責任
  • 把水路最不利點納入樣板與隱蔽查驗
  • 維持觀察責任至個案規定的成效確認完成